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险企股权新规发布 单一股东持股上限由51%降至1/3

时间:2018-04-09 来源:精工小贷 浏览量:2075

中国经济周刊—经济网讯(记者 谢玮)3月7日,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,正式修订发布《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坚持问题导向,针对股东虚假出资、违规代持、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、股权结构不透明等现象,进一步明确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,丰富股权监管手段,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。新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。

“股权管理办法是保险制度监管中非常基础性的制度。”

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表示,近年来,行业中间产生的一些问题,很多都与股权管理办法高度相关。2010年发布的《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》有37条,近年来做过一些补充性规则,并没有体系性修订。本次修订历时两年,将原来的37条修订为94条。尽可能涵盖了目前行业发生的问题。

何肖锋直言,目前监管审查仍面临“道高一尺魔高一丈”的挑战,部分投资人绕道规避监管审核,突破监管规定。下一步,保监会针对办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,进一步完善出台系列配套办法。

据介绍,《办法》共9章94条,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规则体系。一是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的规则,包括对股东资质、股权取得方式、入股资金的具体要求。二是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的规则,包括股东行为规范、保险公司股权事务管理规则。三是股权监督管理规则,包括对股权监管的重点、措施以及违规问责机制。

《办法》强化股权结构监管,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,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%降低至1/3。同时,按照分类监管原则,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,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(持股比例1/3以上,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)、战略类(持股比例15%以上但不足1/3,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)、财务Ⅱ类(持股比例5%以上但不足15%)、财务Ⅰ类(持股比例不足5%)四个类型,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。类别不同,资质要求不同,审查重点不同,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不同。

《办法》加强资本真实性监管。明确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,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、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,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,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,着力解决资本不实、虚假出资等问题。

在穿透监管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监管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,在股权结构、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,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。强化对投资人背景、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,将一致行动人纳入关联方管理,明确可以对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,将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纳入备案管理,重点解决隐匿关联关系、隐形股东、违规代持等问题。

此外,《办法》还加大对股东的监管和问责力度。建立事前披露、事中追查、事后问责的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。通过股权预披露、公开质询等公众监督手段,股东承诺及声明等自我约束手段,章程特殊条款等公司治理手段,全面加强股权审查。同时加大对违规股东的查处,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、限制股东权利、责令转让所持股权、撤销行政许可等监管措施。

保监会表示,新的办法正式实施以后,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,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,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。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,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。

此前,保监会曾透露9家保险公司有违规股权情况。截至目前,已处置了包括昆仑健康险、长安责任险、利安人寿在内的五家公司的违规股权,未来还将进一步处置。